美国学券制改革运动(2)

文章长度:约4千字。阅读时长:约12分钟。

摘要:学券制是一种教育资助模式,政府将部分教育经费发放给家长,由其自主选择学校或教育方式。当家长选择教会学校时,学券制下的宗教自由问题受到了法律挑战。美国最高法院的多次裁决确认,在中立和家长自由选择的前提下,学券用于教会学校并不违宪。

关键词:学券制,公立教育,宗教自由。

本文初稿撰写于2023年,彼时正值美国学校选择改革运动蓬勃发展,学券制立法在共和党主导的州迅速推进。本文旨在简明介绍学券制的概念、运作机制及政治背景。2025年4月,德克萨斯州通过学券制改革法案,促使我更新并重新发布此文。由于原文篇幅较长,我将其拆分为五篇,逐篇发布。本文为该系列第二篇。

二、学券制与宗教自由

左派反对学券制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学券可以用于私立学校,而私立学校中大部分是教会学校。在他们看来,这等于用公共资金资助教会学校,因此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然而,这种看法是对政教分离原则的误解,而这种误解并不限于左派,许多中间派和右派人士也持有类似观点。事实上,这种误解也成为法律上对学券制最主要的挑战之一,若无法澄清这一点,学券制便难以长期稳定地实施。

政教分离

美国宪法中并没有直接使用“政教分离”(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这一表述。宪法第一修正案,也就是关于言论和宗教自由的条款,规定:“国会不得制订关于设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 ,这是对宗教自由的正面保障。宪法第六条还规定:“宗教测试不得作为任何公职或公众信誉的资格证明”,确保宗教信仰与公职资格无关。这两个条款确立了政府不得建立官方宗教和不得因宗教歧视个人的原则,但与“政府与宗教完全分离”的广义政教分离概念并不相同。

政教分离虽然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它并不是美国宪法中明文规定的条款。其核心含义是政府不得干涉宗教事务,宗教也不应干预政府运作。简而言之,政府工作人员可以有自己的信仰,但政府整体应保持中立,不介入宗教活动。最简单的说法是:政府只处理公共事务,不参与宗教事务。

这样说起来似乎很简单、没有争议的空间,但事实并非如此。人们往往理解政教分离为政府在不同宗教派别之间保持中立,却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政府也必须在宗教与非宗教(即世俗)之间保持中立。很多人有意无意地将政教分离误解为政府应该积极推进世俗化。

而现实中,即使政府声称在宗教与世俗之间保持中立,也很难做到真正的中立。当政府开始涉足本由宗教组织主导的事务时,实际上就已经推动了世俗化进程。因为政府的介入往往会取代那些原本由宗教团体或其他民间组织承担的职能。

以慈善事业为例。在没有大政府的福利制度之前,救济穷人本来是民间事务,其中教会组织往往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设立福利制度后,受益者直接从政府领取救助金,自然将感激之情转向政府,尽管政府本身并不直接创造这些资源。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只是通过税收对资源进行了再分配,却借此垄断了行善的机会,削弱了民间组织的作用。尽管教会仍活跃于扶贫赈灾等慈善事业,其经费却主要依赖在缴税之后的私人捐赠,因此力量和影响大受限制。现代国家征收的高额税款中,大部分用于福利支出,这直接挤压了公众对教会等慈善组织的捐赠空间。表面上看,政府参与救济并无宗教色彩,但其实却在客观上削弱了宗教组织的慈善功能,在事实上达到了压制宗教和推动世俗化的效果。

办学与宗教

对教会和政府来说,办学尤为关键。学校长期以来是传播宗教思想的重要渠道,最早的中小学和大学往往由教会创办或与教会密切相关。随着政府兴办免费的世俗化公立学校,宗教在教育领域逐渐被边缘化。

其实美国的公立学校最开始并不是世俗化的。一直到19世纪中叶,因为绝大多数民众是新教徒(Protestant),公立学校普遍包含新教祈祷仪式,并讲授新教教义。19世纪40年代爱尔兰发生了连续数年的严重饥荒,期间超过一百万信仰天主教的爱尔兰人逃难到美国。这些天主教徒到美国之后,对公立学校带有新教色彩的教育内容感到不满,开始自办天主教学校。新教徒担心公共资金流入天主教学校,同时出于对新移民的不信任,最终采取了两败俱伤的做法:在公立学校中全面禁止宗教内容。

1875年,国会众议员詹姆斯·布莱恩(James G. Blaine)提出了一项旨在强化政教分离原则的宪法修正案,史称布莱恩修正案(Blaine Amendment)。该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公共资金在公立学校及其它领域被用于宗教用途。尽管该提案以180:7在众议院轻松通过,但在参议院未能获得三分之二多数支持,未能成为联邦法律。然而,该修正案中关于禁止公共资金用于宗教(no-aid to religion)的条款却被大多数州采纳,全美仅有12个州未采纳类似条款。此后,尽管一些州试图废除布莱恩修正案,仅路易斯安那州取得成功。截至2020年6月,该修正案仍在37个州有效,使得这些州难以推行学券制度。直到2020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埃斯皮诺萨诉蒙大拿州税务局案”中作出历史性判决,认定类似布莱恩修正案的全面禁令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宗教自由原则,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质性终结了布莱恩修正案的法律效力。

1922年,同样出于反天主教的动机,在三K党的推动下,由民主党主导的俄勒冈州立法通过了一项更为离奇的法律:强制所有家长必须将子女送入公立学校。这项法律直接威胁到包括天主教学校在内的私立教育体系。该法律引发广泛关注,并被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在1926年“皮尔斯诉修女会案”(Pierce v. Society of Sisters)中,最高法院裁定该法律侵犯了家长选择子女教育方式的基本权利,宣布其违宪并予以废除,确立了私立教育在美国教育体系中的合法地位。

学券制宗教自由的法律基础

虽然美国左派不断以政教分离为由在法律上挑战学券制,其实学券制宗教自由的法律基础在1970年代初就已经打下。

在1971年的雷蒙诉柯兹曼案(Lemon v. Kurtzman)中,最高法院建立了一套包含三个项目的雷蒙测试(Lemon test),用来检查一个政府项目中涉及的政府资金用于教会机构是不是违宪:

  1. 目的:该项目的目的必须是世俗的
  2. 效果:该项目的主要效果必须既不能促进宗教,也不能抑制宗教
  3. 施行: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会造成政府卷入宗教事务

若政府行为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即可被裁定为违宪,因其构成政府“设立宗教”的行为,违反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条款。

在1987年的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首席主教团诉阿莫斯案(Corporation of Presiding Bishop of 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Latter-day Saints v. Amos)中,最高法院澄清其中的第一个测试项并不是要求政府项目的目的是倾向世俗或排斥宗教的,而只是要求政府项目的目的是中立的。所以修改后的雷蒙测试为:

  1. 目的:该项目的目的必须是在世俗和宗教之间中立的
  2. 效果:该项目的主要效果必须既不能促进宗教,也不能抑制宗教
  3. 施行: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会造成政府卷入宗教事务

虽然雷蒙测试受到的批评很多,但是它在保护教育领域的宗教自由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比如在1983年的穆勒诉艾伦案(Mueller v. Allen)中最高法院通过雷蒙测试发现明尼苏达州允许教会学校的学生使用税额减免并不违宪。

全美第一个学券制项目密尔沃基家长选择项目受到政教分离的法律挑战时,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1998年的判决就是通过雷蒙测试发现了学券制并不违宪,因为:

  1. 学券制为学生提供教育机会的目的是世俗的。
  2. 学券制为学生家长提供的选择是中立的,家长可以选择教会学校或世俗学校。学券制本身的主要效果并不是推进宗教。至于其它后果是家长的私人选择造成的。
  3. 学券制不会导致政府卷入宗教事务。学券制可能会造成教会学校受到一些报告和审计上的规范,但政府并不会管理教会学校,也不会参与其日常运营。

2002年的泽尔曼诉西蒙斯-哈里斯案(Zelman v. Simmons-Harris)是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学券制项目的第一个直接案例。在判决中,最高法院建立了一套包含五个分支的测试来检查一个学券制项目是否违宪:

  1. 这个项目必须出于世俗的目的
  2. 资金必须直接发给家长,而不是学校
  3. 这个项目必须有覆盖面广泛的受益人
  4. 这个项目必须在宗教方面保持中立
  5. 家长必须有非宗教的选择

在判决中,最高法院发现俄亥俄州的学券制试行项目通过以上所有测试,故而不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禁止政府设立宗教的条款。

正是因为最高法院在泽尔曼案中的判决,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在2006年布什诉赫姆斯案(Bush v. Holmes)的判决中,在面对学券制法律争议时,刻意回避了宗教相关问题,另辟歧径以学券制“违反教育系统统一性”这个可笑的理由,判决佛州的学券项目违背州宪。如果当时佛州最高法院选择依据该州的布莱恩修正案来否决本州的学券制项目,那么案件就会被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而彼时联邦最高法院中保守派占多数,这会导致布莱恩修正案在全美范围内被一举击溃。因此,左派控制的佛州最高法院出于策略性考量,狡猾地避开了宗教问题,而用一个毫无依据的借口否决了佛州的学券制项目,从而为布莱恩修正案又延续了十几年的寿命。直到2015年蒙大拿州有关私立学校税额减免的一项立法,才最终促成布莱恩修正案被送上联邦最高法院。

2015年,蒙大拿州出台了一项税额减免政策,为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就读私立学校提供每人150美元的财政支持。由于该州宪法中包含类似布莱恩修正案的条款,明确禁止公共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流向教会学校或其他宗教组织,州税务局据此规定该减免不得用于教会学校。2016年,三个有子女就读教会学校的家庭(其中一家姓埃斯皮诺萨)对此提出法律诉讼,认为这一限制违反宗教自由。他们首先在地方法院取得胜诉,法院下达禁止令暂停税务局的限制条款。州税务局随即提起上诉。2018年,蒙大拿州最高法院不仅支持税务局的做法,甚至进一步做出了令人震惊的裁定:仅仅通过规定仍不足以杜绝公共资金流入宗教学校,因此干脆废除整个税额减免项目。于是此案从蒙大拿州走向了联邦最高法院。

2019年联邦最高法院接受了埃斯皮诺萨诉蒙大拿州税务局案(Espinoza v. Montana Department of Revenue)的审理。2020年1月举行口头辩论,6月30日作出裁决,以5比4的结果推翻蒙大拿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该裁决具有里程碑意义,明确指出像布莱恩修正案那样全面禁止公共资金流向教会学校或其他宗教组织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宗教自由原则,也就在全美范围内宣布了布莱恩修正案的寿终正寝。

2022年,最高法院在卡森诉马金案(Carson v. Makin)中再次强化了对学券制下宗教自由的保护。缅因州的部分农村地区没有公立中学,州政府因此提供资助,允许家长将孩子送往其他地区的私立学校就读,但排除了“宗教性”学校。两户希望将孩子送往教会学校的家庭因此提起诉讼,认为这一限制违反了他们的宗教自由权。最高法院以6比3裁定缅因州的规定违宪,强调一旦政府提供教育资助计划,就不能因为学校的宗教性质而将其排除在外。法院指出,这种“排斥宗教”的政策本身构成了对宗教的歧视,违背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保障。这一裁决与2020年的埃斯皮诺萨案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教育资金分配中必须保持宗教中立,既不能强迫宗教,也不能排斥宗教。

直到今天,仍有许多人误以为政教分离等同于禁止公共资金流向宗教组织。其实,正确的理解是:政教分离要求政府在公共资金分配中保持宗教中立,即不得将公共资金专门指定用于宗教组织,也不得排斥宗教组织,仅将资金用于世俗机构。换言之,政府应在宗教与非宗教之间一视同仁,保障宗教自由的同时不予偏袒。

2002年的泽尔曼诉西蒙斯-哈里斯案,2020年的埃斯皮诺萨诉蒙大拿州税务局案,加上2022年的卡森诉马金案,这三个案件的裁决为接下来的学券制改革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下文将介绍2023年以来的学券制立法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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